保险原则-可保权益
定义
可保权益(Insurable Interest): - 投保的合法权益。 - 某人对某项保险标的在法律上被认可的一种关系,这种关系赋予他对该保险标的购买保险的权利。既然这种关系必须是合法的,盗贼并没有权利就其管有的赃物购买保险。 - 这是一个已经在英格兰应用了两个半世纪并明显是源自常识的概念
作用价值
类型
核心特点
- 弥偿及可保权益这两个保险原则的共同基础:均涉及被保险人财产权益
成立与周期
成立条件
成立核心: 1. 得有个「能被保的对象」:一些可以受保的东西,以该东西作为保险标的 - 人身:比如生命、胳膊腿、眼睛等 - 财产:比如房子、车子、存款等 - 法律责任:比如你开车撞了人要赔钱的责任 - 法律权利:比如别人欠你钱,你有要债的权利 2. 这个对象必须是「保险的核心目标」:你保的这个东西遭了殃: 3. 你和这个对象之间「有法律认的关系,且出事你会亏钱」:与保险标的的法律认可关系
对象范围
- 对自己及配偶
- 根据司法假设,我们都对自己的生命具有无限金额的可保权益。
- 另一个司法假设是,任何一个人对其配偶具有无限金额的可保权益,因此不必证明具有这么的权利。
- 其精神错乱的配偶
- 血缘关系和家庭成员
- 父母给未成年子女投保
- 兄弟、姐妹、父母、子女、祖父母、孙
- 未成年人(未满 18 岁的人)父母或监护人
- 根据《保险业条例》第 64A 条法定延伸
- 未成年人(未满 18 岁的人) 的父母或监护人就该年轻人享有可保权益
- 这类关系是在配偶关系以外,唯一构成可保权益的血缘或家庭关系。任何基于其他血缘或家庭关系所订立的保险在技术上都是无效的
- 成年子女对靠自己赡养的父母:如果父母没有稳定收入、完全依赖你赡养
- 具备可以用金钱来估值的权益
- 债务人:如果某人欠你钱,你可就他的生命购买寿险,保额为贷款金额另加应计利息;
- 生意合伙人:尤其是涉及个人服务的时候,例如:表演者、音乐家等;
- 合约关系:如果其中一个人(演唱会的歌手、职业运动员等)正以合约形式提供服务,该人的死亡可能会使合约的另一方蒙受财务损失。这种潜在损失也是可保的。
- 关键人物人寿保险(或称关键雇员人寿保险):雇主就某重要雇员的生命购买保险,以补偿公司由于该雇员的死亡而带来的损失。
- 财产的可保权益
- 可按”财产拥有权“产生
- 在拥有人同意下管有该项财产
- 需对保管的财产的损失负责
- 绝对拥有该项财产
- 遗产执行人
- 财产托管人
- 遗产代理人
- 在水险中,可保权益只须在损失时存在。
- 非必要条件:就财产保险而言,保单持有人必须该国的公民
可保权益评估:
- 合约开始时
- 只有在合约开始时才需要可保权益,之后可保权益不再相干
- 特定时间或事件
- 保证可保利益,保单所有人有权在指定的备择日期(或称行权日期)、指定年龄或指定事件发生时购买增额保险(当然要缴付额外保费),而毋须提供可保证明。(简单说:就是之前已经签订了保险合同,而后来发生事情,就不需要再要有可保证明了)。指定事件:附约中所指定的受保事件可能是结婚、子女出生等。
- 盗贼对偷来的财物购买保险,没有可保权益
张先生30岁时购买重疾险,当时身体健康。5年后(35岁),他被诊断出高血压。此时若他想增加保额:
- **普通情况**:重新投保需告知健康状况,可能被拒保或加费
- **有GIO条款**:可在35岁生日时直接加保,**保险公司不得以健康状况为由拒绝**
触发时机
- 财产险:法律要求投保时 + 索偿时,两个时间点都必须有可保权益,缺一个都不能赔;
- 人寿保险:香港法律只强制要求「投保那一刻必须有可保权益」,只要保单合法生效,索偿时哪怕可保权益完全消失,保险公司也必须正常理赔,无权以「无可用保权益」拒赔。
- 投保的那一刻,就必须有可保权益
- 香港法律只要求「签保单、买保险的当下」,投保人和被保人之间有可保权益。后续哪怕关系消失了(比如夫妻离婚),保单也不会失效,不用一直保持可保权益。但投保当下没有,保单直接无效。
- 只认法律关系,感情再好也不算数
- 情侣、未婚夫 / 妻、交往多年的男女朋友,哪怕感情再深,香港法律也不认可你们有可保权益,不能直接给对方投保;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这类旁系亲属,哪怕关系再好,没有法定的抚养 / 赡养 / 经济绑定关系,也没有可保权益,不能直接投保。
- 不能有骗保、赌博的意图
- 可保权益的核心是「你会因为被保人出事受损失」,如果反过来,你只盼着对方出事拿钱,没有真实的利益绑定,就算有表面的亲属 / 经济关系,保险公司也能直接拒保、拒赔,甚至认定保单无效。
- 香港保险里,只有投保人和被保人之间,必须有可保权益。你给自己买保险,受益人可以随便写,哪怕是陌生人、情侣,都不需要有可保权益
生命周期
- 离婚
- 夫妻中任何一方为其配偶的生命投保后,即使离婚,仍可维持保单的有效性,而且完全有权在适当时候收取利益。
- 债务
- 法律上,你可就你的债务人的生命投保,在债务得到偿还后,仍然维持该保单的有效性,并在适当时候“再次得到偿付”。
- 转让:
- 保单可以随便转,接盘的人有没有可保权益,无所谓;
- 但你不能一开始就冲着钻空子去买保险,专门转给没资格拿理赔的人;
- 只要买保险时不是故意违法,后续正常转让都没事;
- 一旦被认定是为了绕开可保权益,保单从买的那天起就是废纸一张。
遵守与违反
遵守要求
- 法定来源
- 《保险业条例》第 64B 条
- 必须写明相关人士
- 确保权益对象清晰
- 赔偿金额限制
- 不得超过可保权益金额(限弥偿型)
- 首要责任是个人本身的作为或不作为所引致的法律责任
- 转承责任经常在代理关系上产生
- 转承责任可能在雇佣关系上产生
- 有关责任上出现的可保权益包括
- 自己行为的责任
- 自己的代理人行为的责任
- 自己的雇员行为的责任
- 构成法律责任
- 就自身的疏忽
- 就自身的代理人所承担的转承责任
- 就自身的雇员所承担的转承责任
豁免
反常规
违反要求
违反后果
没有可保权益的后果
- 合约无效
- 保险人不须根据该份保险合约承担赔偿责任
- 已支付的保费和保险金一般是可退回的
违反后续
应用场景
相关概念
可保性
- 可保性是指按照正常的核保和商业准则,某一风险是可以受保的
- 准受保生命的健康状况
- 检查一个人是否具有可保性是核保过程的基本因素
预批购买选择
- 保证可保(GI)利益又称预批购买选择
案例说明
举例说明:
假设老张买了一份人寿保险,他在保单上指定"我的遗嘱执行人"来领取身故赔偿金。
按照严格的法律条文,你可能会问:
遗嘱执行人的名字写了吗?
最终真正要拿钱的受益人(比如老张的儿子)名字写了吗?
现实是:没人会去纠结这些细节。只要老张明确表示了意图,哪怕只写了"遗嘱执行人"这个身份,而不写具体人名,保单照样有效,理赔也不会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