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原则-弥偿
定义
弥偿(Indemnity),指对保险人对投保人所受损失提供精确的财务补偿,不多也不少,这对大多数类型的一般保险来说非常重要,财产保险(如火险、车险) 遵循弥偿原则
作用价值
- 赔钱是为了让你回到出事前的经济状况,不多也不少。
- “弥偿原则”理解为 “修车”的逻辑。修车(适用于弥偿):你的车被撞了,保险公司是帮你“把车修回原来的样子”,或者赔你“修车的钱”。你最多只能拿回修车实际需要的费用,不能因为车被撞了而赚钱。比如修车花了1万,保险公司最多赔你1万。
类型
核心特点
如何提供弥偿
- 支付现金(最常用及方便的方法)
- 修理
- 更换
- 恢复原状
弥偿的引伸
- 引伸是一个次原则
- 弥偿有两个引伸,即分担及代位权
成立与周期
成立条件
触发时机
理赔发生
生命周期
遵守与违反
遵守要求
豁免
不适用于人寿保险及人身意外保险
- 保险收益绝不可能构成人命的精确财务补偿
- 人命价值是无法量度的:不可能超额赔偿,因为可保权益(与弥偿密切相关)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无限的
- 不论支付多少,也无法得出精确财务补偿额
- 人寿及人身意外保单有时称为「权益保单」,这是由于它们:属于人身保险,因此不受比例分摊的约束;
- 人身意外和人寿保险(不适用):这个更像“对赌”或“定值合同”。人受伤或身故,带来的痛苦和精神损失是无法用钱精确衡量的。所以,这种保险是“你买多少保额,出事就赔多少”。
- 人身险的理赔是可以叠加的。有多少份符合条件的保单,就拿多少份钱。
反常规
限制弥偿情形
- 比例分摊(Average)
- 大部分类型的 非水险(财产保险) 均明文受比例分摊的限制
- 保险人预期受保财产会以其全额的价值投保。否则,当出现损失时,赔付金额便会按不足额投保的比率递减。
- 例如,汽车值50万,你却投保25万额度,那么保司只负责50%的保额
- 在水险中,“海损”(‘average’)的意思截然不同,它所指的是部分损失,即不属全损的损失
- 保单免赔额
- 该金额将从每宗索偿中扣除
- 保单起赔期
- 为了消除小额索偿。
- 但不同之处是当损失的金额超过或达到起赔额时(视乎所用措词而定),该损失便可全数获赔偿
- 像免赔额一样,起赔额可以用百分比、损失金额或时期表表达
- 保单限额
- 保险人的最高责任,因此任何超过这个限额的损失,都得不到全数赔偿
- 单一物件限额
- 保单里虽然保了一堆东西(比如家里的家具、电器、衣服),但对单个特别值钱的东西,保险公司设了一个赔偿上限。
- 你给家里财物保了50万(总保额)。保单里有个“单一物件限额”是2万。结果你家丢了一颗5万块的钻戒。保险公司会说:虽然总保额够,但按条款,单个贵重物品最多只赔2万,剩下的3万你自己扛。怎么办?如果你提前跟保险公司说“我有个5万的钻戒”,单独给它加个名(申报价值),那它就不受2万限制了,按实际价值赔。
- 部分限额
- 一张保单保好几类东西,每类有自己单独的赔偿上限
- 总保额可能是50万,但里面分:行李丢失:最多赔1万(这是行李部分的限额)医疗费用:最多赔10万(这是医疗部分的限额)。航班延误:最多赔2000(这是延误部分的限额)。如果你行李丢了值2万,但行李部分只保1万,那只能赔1万,不能从医疗费那边挪钱来补。
- 赔偿时缺乏可保权益
- 多于一名人士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权益
- 设定:租客E为所租的房屋本身购买了火险(他误以为自己可以保房子)。
- 事故:房屋被烧毁。
- 为何"得不到弥偿":租客E向保险公司索赔房屋重建费用。保险公司调查后发现,租客E对房屋本身没有所有权,他的可保权益仅限于屋内的装修和个人物品。他投保的标的是"房屋",但他对房屋没有可保权益。因此,这份保单从法律上讲是无效的。租客E得不到任何赔偿,即使他付了保费。而真正的房屋业主F(他有可保权益)可能因为没买保险,也得不到赔偿。
- 原因:即使有多人,每个人的可保权益也是明确且有限度的。如果投保的标的不在自己的权益范围内(如租客保房子),保单本身就无效,自然得不到赔偿。
超额弥偿
- 可以提供超额弥偿的保险种类:
- 「以新代旧」保障
- 不会就损耗、折旧等因素扣减赔偿金额。这词一般较多用于家居风险单和船体风险保单。
- 重置保险
- 经常在火险和商业全险中出现
- 损失发生以后如采取恢复原状的措施(或称为「重置」)的话,赔偿金额不会就损耗及折旧等因素加以扣减。
- 约定价值保单(定值保单)
- 价值高,并且不大可能须顾及折旧因素(例如艺术作品、珠宝等)或进行估值时得考虑主观的因素的物件
- 保额是基于专家的估值而鉴定的,并经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同意被视为于保单生效的全时期中财产的受保价值。
- 水险保单
- 几乎毫不例外,船体保单和海上货物保单是以定值方式提供保险保障的:作为部分损失理赔和全损理赔这两个目的,约定价值一律被视为损失时的实质价值。
- 「以新代旧」保障
- 不属于超越弥偿的方式:比例分摊
- 属于“超越弥偿”的类别:约定价值
违反要求
违反后果
违反后续
应用场景
相关概念
损余
- 损余定义:受到摧毁的保险标的剩余部分,比如车辆的残骸
| 方式 | 大白话 | 举例 |
|---|---|---|
| ① 扣钱,破烂归你 | 赔你钱时先扣掉破烂能卖的钱,垃圾你自己处理 | 车撞烂了,残骸值5千 → 赔你10万-5千=9万5,废铁你自己卖或留着 |
| ② 全赔,破烂归保险公司 | 全额赔钱,但坏东西归保险公司,他们拿去卖 | 仓库烧了,存货残骸值3万 → 保险公司赔你全款,然后他们把烧焦的货拖走处理 |
- 损余:在多数的财产保险索偿中标的有时还有剩余价值,该价值应于赔偿给付中计算在内
- 保险人是用作量度损失的准确金额时特别留意部份
- 机缘巧合下,保险人于出售保险标的在受损后的剩余部分,所得的价值超越了弥偿金额,保险人便可赚取不俗的利润
- 在海上保险里
- “Salvage”这个词是另一个意思——指“救助”,比如船要沉了,有人开船过去帮忙救回来,船主得给救人的人一笔钱,这笔钱也叫“Salvage”(救助费)。别搞混了。
- 在大部分的海上保险中「Average」是部分损失的意思
委付
- 委付是将损余交付保险人的行为,出售损余后的收入归于保险人
- 东西我不要了,全给你,你赔我全款
- 委付主要用在海上保险,其他财产险一般不允许这么做。
- 在火险、车险这类保单里,通常不允许委付。
- 非水险保单条件通常剔除委付
- 委付是为解决海上保险标的残骸处理难、风险大、责任重而设计的制度
- 非水险标的在陆地,残骸易处理、无巨额外责,不需要委付。
- 委付是代位的前提
约定价值
一份海上船体保单的承保表是这样写的:「保额:$1,000,000;约定价值:$1,000,000」意味著:该约定价值将被视为损失时的实际价值。
“这艘船咱们事先讲好了,它就值100万。所以万一出事全损了,保险公司就直接赔你100万,不用再去找人来评估这艘船在出事那天到底能卖多少钱。”
举个例子:
实际情况: 你买了一艘船,当时花了120万。跑了几年后,市场价跌到了80万。
你投保时: 你和保险公司约定:“咱们就按100万的价值保吧。” 保额也写100万。
后来船沉了:
如果没有约定价值: 保险公司可能会说:“现在这船只值80万,我只能赔你80万。”(比例分摊或按实际价值赔)
因为有约定价值: 保险公司会直接说:“咱们说好值100万,就赔你100万。” 即使现在只值80万,也赔100万。
反过来也一样,如果船市价涨到120万,只要约定价值是100万,出事也只赔100万。
不足额保障
“不存在不足额的保障”案例
一项受保损失发生了,金额为 5,000 ,保单中不存在不足额的保障,而因为保单免赔额的应用,最终保险 人作出了 4000 的赔付,事后保险人引用代位向需付起责任的第三者成功追讨$1000,请问这款项的分配为:保险人可获分配$1000,被保险人没有份儿
“存在不足额的保障”案例
假设我们把前提改一下,看看会发生什么:
实际价值: 财产价值 10,000元。
保额: 只保了 5,000元 (不足额,只保了一半)。
损失: 损失了 5,000元。
免赔额: 假设保单有绝对免赔额500元。
第一步:算比例(比例分摊原则)
因为是不足额保险,保险公司只按比例承担责任:
赔偿比例 = 保额 / 实际价值 = 5,000 / 10,000 = 50%
第二步:算赔多少
按比例计算的赔偿额 = 损失5,000元 × 50% = 2,500元。
再扣除免赔额500元?
注意: 在不足额情况下,扣除免赔额的方式有争议,但为简化,假设扣除后保险公司赔了 2,000元。
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损失 = 总损失5,000 - 保险赔2,000 = 3,000元(这其中包含因不足额承担的部分和免赔额)。
第三步:代位追回款分配
如果此时从第三方追回 1,000元。
分配逻辑就变了:
因为被保险人自己没有获得全额补偿(他还有3000元损失没填平),追回来的钱需要先用来补偿被保险人的未获补偿部分,剩下的才归保险人。
通常的分配顺序是:
先弥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直到被保险人拿到足额赔偿)。
如有剩余,才归保险人。
在这个例子中,追回1000元,被保险人未获补偿的损失是3000元,所以这1000元全归被保险人
重置保险
- 重置保险 = 不扣折旧,按 “现在重新买全新的” 价钱赔。
- 一幢楼宇在地震倒塌时已使用二十年,它受到一份火险及其他附加条款保障,得到保险人赔付楼宇重建的成本,而不扣减损耗
- 中国内地一般是在财产险中,以附加条款来提供
比例分摊
比例分摊:多种财产保险中的保单条款都规定,如果发生损失时不足额保险存在,保险人的责任便会按不足额的保险价值的百分比递减
比例分摊特点:
- 保险术语「Average」,在大部分的海上保险中「Average」是部分损失的意思
- 在香港,大部分非水险财产保险均应用到比例分摊
- 比例分摊原则用以惩罚投保额的不足(既然你不愿意为全部价值交保费,那你就得自己承担一部分风险,不能指望保险公司替你兜底)
- 这个原则主要是为了防止“逆选择”,维护保险的公平性。
- 对保险公司公平: 保险公司收的保费是基于你承担的风险比例来的。你只保一半价值,交一半保费,那自然也只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如果足额和不足额赔付一样,那谁还会足额投保?
- 对所有投保人公平: 如果不足额投保的人可以按实际损失获得全额赔偿,那对那些老老实实按足额价值交高额保费的人就太不公平了。
- 保险中介人在建议客户购买保险时,当提醒客户应就投保额与标的物价值相若,因为赔偿时,数额会受比例分担所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