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范
一、定义
二、核心内容
(一)防止洗钱及恐怖分子筹资活动
1. 利用类别
- 洗钱中常被利用的保险类别
- 固定及变额年金
- 单位相连或可分红的整付保费合约
- 人寿保险,容易被利用作为进行洗钱活动的工具
- (二手)储蓄寿险保险单
- 较为普遍采用的洗钱方式
- 以实物方式处置来自非法活动的现金收益
- 透过复杂多层的金融交易,将非法得益及其来源分开,从而隐藏款项的来源
- 把经清洗的得益回流到一般金融体系,令人以为有关收益来自合法的商业活动
2. 条例
- 配合不是洗黑钱的阶段
- 《贩毒(追讨得益)条例》及《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都有一个保险人也必须关心的共同应用。这个应用是洗钱活动
- 与洗钱 / 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有关的法例
- 《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
- 《贩毒(追讨得益)条例》
- 打击洗钱的条例包括
-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由保险业监管局机构发出
- 保险业监管局发出《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目的在于提供有关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一般背景资料
-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为打击恐怖份子活动制订,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
3. 人员
- 金融机构在设立打击洗钱及恐怖份子资金筹集制度时,管控措施应涵盖的范畴包括:一名洗钱报告主任
4. 防止洗钱
- 防止洗钱的步骤
- 必须取得客户的身分证明
- 建立及保存足够并且更新的交易纪录
- 向所属员工进行培训,确保他们具备最新的知识
(二)防止贪污
1. 防范措施
- 廉政公署举报贪污热线是 2526 6366
- 必须避免触犯的贪污:个人为谋取私利,滥用职权,从而引至他人利益受损
- 贪污是为个人谋取私利,保险中介人必须熟悉相关的条款,避免触犯法例
- 保险人保存足够的个人及资金来源等的交易资料
- 在适当的程序之下,保险中介人对被保险人有可疑时,向联合财富情报组举报
- 保险人需要提供培训,使保险中介人理解贪污的法律责任
- 防止贿赂条例中规定代理人须遵守或避免的行为
- 代理人(通常是雇员)在处理主事人的业务或事务时,如无主事人的允许,不得收受利益
- 当遇上贿赂行为,代理人应该坚决拒绝,并应立刻向廉署举报
- 《防止贿赂条例》下雇员应该遵守或避免的行为:雇员从事有关业务或事务时,如未经雇主同意,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
- 防止贿赂条例由廉政公署负责执行
2. 范围
- 《防止贿赂条例》并非条例所指的利益
- 《防止贿赂条例》利益的限额是没设最低金额
- 《防止贿赂条例》第9(三)条
- 一名持牌个人保险代理人意图利用伪造的保险申请书来骗取保险公司的佣金
- 保险公司的采购人员提交虚假文件,令采购合约判给与该名采购人员有关连的公司
- 一名持牌业务代表(代理人)伪造培训纪录以骗取培训津贴
(三)防止保险诈骗
1. 范围
- 有关保险事宜的诈骗
- 可循不同途径及索偿时产生
- 可循多种途径发生,不论是否与索偿有关
- 保险中介人挪用了代保险人收取的保费后,会被控盗窃罪
- 技术性地构成诈骗
- 建议客户不要透露某些重要事实
- 在诈骗索偿中,没有将明确的资料交给保险人
- 在安排保险过程中,故意隐瞒一些不良影响的资料
- 如果保险代理人协助保单持有人进行诈骗,该保险代理人将被视为:投保人╱被保人的从犯
- 协助保单持有人向保险人提出诈骗性索偿之保险中介人:须向该保单持有人承担该项索偿之法律责任
2. 防止诈骗
- 防止诈骗:保持警觉
- 若保险经纪公司欲利用其帐户收取客人保费,其帐目簿册上应有"客户"一词
三、案例说明
四、相关概念
五、应用场景
六、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