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单-转让
定义
核心内容
法律基础
- 《法律修订及改革(综合)条例》第9条 是转让保险合约权益的法律基础。
- 该条款允许通过 订明手续(法定程序)来转让 据法权产(法律认可的财产权利)。
权益的属性
- 属于据法权产:对保险合约的权益是一种法律认可的财产权利,可以像其他财产一样被转让。
- 现时性特征:必须是 现时的 权益,而非未来的期望。法院已明确判定保险合约权益属于现时可转让的财产。
- 复归性特征:权益虽被承认,但可能尚未能实际享用,需等待未来某个日期或特定事件发生(如理赔条件达成)。
转让的当事人
转让的原因
- 执行合约:作为履行合同义务的手段(如债务偿还、交易对价)。
- 馈赠:作为礼物无偿转让给他人。
承让人的权利与限制
- 继承权利:转让一生效,承让人即继承转让人的一切权利和补救。
- 权利受限:承让人所收取的 不可能比转让人可收的多。
- 若转让人曾藉欺诈行为或失实陈述购得保险,保险人可向承让人提出 免责辩护。
- 保险人可向承让人执行 抵销权利:转让人未付的过期保费和未偿还的保单抵押贷款连利息,将从保单利益中扣除。承让人收取的是 净保单收益。
转让的本质与限制
- 转让利益,而非负担:法律不容许一人给第二个人转让其欠第三人的义务(比如支付保费的义务),除非得到第三人的同意。
- 转让限制:
- 不得侵犯任何受益人(尤其是 不可撤换受益人)的 既得权利。指定可撤换受益人只能带来收取保险利益的期望,而非权利或权益。
- 不能为非法目的安排转让(如洗黑钱)。
- 可能规定只能以 一次过/整笔保单利益 支付承让人,不能选择其他赔付形式。
转让类型
人寿保险人把转让分为两种:
- 绝对转让:不可撤销地转让对某份寿险单的 一切拥有权。
- 抵押转让:此类安排是 暂时性 的,通常以保单作为贷款的质押担保。
- 条款把承让人的利益限于 贷款金额连利息。
- 赋予转让人 复归权,于完全还款之后取回权益。
- 已发通知的抵押转让生效之时,转让人 不能 获取保单抵押贷款或退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