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利益-危疾保险利益
定义
核心内容
成立条件
受保保单所有人将获给付死亡保险金的载明部分,条件是:
- 他被诊断患上指明疾病;
- 指明疾病:尽管不是所有保险人都是保同一范围的疾病,一切受保疾病均可分类为:
- 癌症
- 心脏相关疾病;
- 伤残;
- 重要器官相关疾病;
- 神经系统相关疾病;
- 免疫系统相关疾病;
- 其他。
- 他被诊断患上终末疾病并只有12个月或更短的寿命;
- 他有必要接受指明的医疗程序;
- 医学证据:必须有主诊医生发出的报告,以确认患者的健康状况和(如属终末疾病)其评估的预期寿命。
末期疾病 - 受保保单所有人罹患末期疾病,预计寿命只剩下十二个月或以下 - 不可痊愈疾病,不算,它还能活很长; - 不可识别疾病,不算,它是未知病情;
支付方式
每家保险公司支付的金额不同,并视乎所患疾病的类型而定,全额支付死亡保险金是其中一个可能性。危疾利益总是一次性给付的。
第一种(常见的主流产品):一张保单里,重疾和身故共享一个保额。
- 得了大病 → 赔钱,合同结束,以后去世不再赔。
- 没得大病直接去世 → 赔身故金。
- 总之,两者只赔其一,不会赔两次。
第二种(更灵活的选择):
- 纯重疾险:只保大病,不保身故(保费更便宜)。
- 重疾附加险:可以单独买一个重疾保障,附加到主寿险上,这样大病和身故都能赔(但通常要付两份钱)。
限制条件
- 80岁以下:危疾保障仅适用于某岁数(如 80 岁)或以下的人;
- 标准风险:危疾保障仅适用于标准风险;
- 多重疾病和复发性的疾病:可能不会获得给付,某一两类疾病或属例外;
- 等候期:诊断须于附约生效了某指明期间(如90天)后作出的。
- 豁免保费:有些附约承诺豁免于所界定的丧失工作能力发生了(比如)三个月后到期的所有续保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