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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冷静期

定义

  • 让保单持有人在 21 个历日内取消保单,并获退还保费

核心内容

背景与法规依据

  • 人寿保险推销员有时卖得太急,甚至带有压迫感。
  • 客户可能被逼着买下自己不需要或负担不起的保单。
  • 保监局根据 《保险业条例》(第 41 章)第 133 条 制定 《冷静期指引》
  • 目的是保障保单持有人

哪些保单适用冷静期?

适用对象:

  • 所有经营长期业务的获授权保险人
  • 所有就长期业务进行受规管活动的持牌保险中介人

不适用于以下新保单:

  • 团体保单
  • 属于条例附表 1 第 2 部 类别 G、H、I 的保单

也不适用于以下交易:

  • 提高现有保单的保额而增加保费
  • 根据抗通胀条文自动提高保额
  • 为现有保单加入新的附加保障
  • 行使转换权(例如定期转终身)

冷静期从哪天开始算?

从以下文件的送达日起计算(以较早者为准):

  • 人寿保险保单(连同冷静期提示)
  • 冷静期通知书

冷静期有多长?

  • 从送达日次日起计 21 个历日(送达当天不算)。
  • 若第 21 天不是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保单和通知书必须在 9 个历日内送达

  • 若保险公司直接交付保单:应在保单签发后 9 个历日内送达。
  • 若透过中介人交付:
    • 保险公司要预留充足时间给中介人,让中介人能在 9 个历日内送达。
    • 中介人收到保单后,应尽合理努力在 9 个历日内送达。
  • 保险公司应在 9 个历日内直接向保单持有人送达冷静期通知书。
  • 若 9 个历日限期最后一天不是工作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冷静期内取消保单的权利与退费

  • 保单持有人有权在冷静期内随时取消保单,并获退还保费
  • 取消方式:向保险公司提交书面通知,并退回保单(如适用)。
  • 通知须:
    • 由本人签署(如适用)
    • 在冷静期内送达保险人
    • 送达至保险人香港总办事处地址

退还保费的比例:

  • 大部分保单(除类别 C 保单和整付保费保单外):退还 100% 已缴保费
  • 对于 类别 C 保单整付保费保单
    • 保险公司有权做市值调整,然后确定退还金额。
    • 市值调整只能反映投资变现时的实际亏损不能包含费用或佣金支出。
    • 必须在产品小册子中披露市值调整的权利和计算方法。
    • 准保单持有人在签署投保申请书前,必须被告知这项权利和计算方法。
    • 退还金额为:已缴保费 - 市值调整金额(若投资价值在取消时已经下跌,退还保费会扣除相关亏损金额)。

保险公司必须做什么?

送达冷静期通知书(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 保单可供领取的情况,以及冷静期届满日期
  • 可在冷静期内重新考虑购买决定的权利
  • 在冷静期内取消保单可获退保费的权利
  • 保险公司客户服务部的联络资料(地址、热线、电邮)
  • 提醒:若在送达通知书后 9 个历日内仍未收到保单,应联络保险公司

其他义务:

  • 直接交付保单时,遵守 9 个历日限期的规定
  • 透过中介人交付时,确保中介人遵守规定
  • 在中介人的培训资料和内部指引中,订明中介人须遵守的相关规定
  • 非经中介人订立的保单,遵守相应规定
  • 制定内部监控措施,并能提供证据证明:
    • 保单在 9 个历日内已送达
    • 冷静期通知书在 9 个历日内已送达
  • 保存证据记录(例如确认保单已送达的收据副本)。若有投诉或争议,须能证明交付时间和方式。
  • 对于冷静期届满后客户要求取消保单并退费被拒的个案,保存投诉或争议记录
  • 在可行范围内,尽快按保监局要求提供上述记录。

持牌保险中介人必须做什么?

  • 在准保单持有人签署投保申请书前,告知:
    • 可在冷静期内取消保单的权利
    • 冷静期届满日期
    • 保险公司可做市值调整的权利和计算方法(如适用)
  • 如适用,遵守 9 个历日内交付保单的规定
  • 遵守其他守则和指引中关于冷静期的任何其他规定
  • 相关说明必须由获授权保险人或持牌保险中介人作出,且清楚易明

投保申请书上的冷静期陈述

  • 保险公司必须在投保申请书内,紧接在签署栏的正上方,印上符合附件 A 的陈述。
  • 该陈述必须:
    • 清晰易读、显著展示
    • 字体不小于申请书上其他声明
    • 不论申请书是纸张、电子或其他形式,都须遵守
    • 所用语言与申请书其他部分一致
  • 必须清楚写明:可在冷静期内取消保单的权利

交付保单时必须附上冷静期提示

  • 交付保单时,保险公司必须随保单附上冷静期提示
  • 提示方式要考虑媒介特性,可以:
    • 以信函形式直接交付
    • 在保单封套或封面上标示
  • 提示所用语言必须与保单及其他通讯文件一致。
  • 提示必须清晰易读、显著展示
  • 必须告知保单持有人:有权直接致电获授权保险人了解冷静期权益

冷静期提示的核心标准话术

  • 阁下有权改变主意
    • 如对保单不完全满意,可以取消
  • 取消方式
    • 将保单退回保险公司(如适用)
    • 提交书面取消通知(需亲笔签署)
  • 取消结果
    • 保单会被取消
    • 已缴保费会退还

行使冷静期权利的条件

  • 提交时间要求
    • 必须在 21 个历日内提交书面通知
    • 起算时间(以较早者为准):
      • 保单交付日
      • 冷静期通知书交付日
  • 提交方式与地点
    • 送达至:保险人香港总办事处
    • 通知须由保单持有人签署
  • 已索偿限制
    • 若已就保单索偿并获赔偿,则不会退还保费

咨询与联络

  • 如有疑问,可联络获授权保险人
    • 地址
    • 客户服务热线
    • 电邮地址
  • 保险人须提供:取消权利的进一步解释

通用注释说明

  • 用词可调整:可列明取消通知方式(如电邮)
  • 地址要求:必须为香港地址

案例说明

相关概念

应用场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