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冷静期
定义
- 让保单持有人在 21 个历日内取消保单,并获退还保费。
核心内容
背景与法规依据
- 人寿保险推销员有时卖得太急,甚至带有压迫感。
- 客户可能被逼着买下自己不需要或负担不起的保单。
- 保监局根据 《保险业条例》(第 41 章)第 133 条 制定 《冷静期指引》。
- 目的是保障保单持有人。
哪些保单适用冷静期?
适用对象:
- 所有经营长期业务的获授权保险人
- 所有就长期业务进行受规管活动的持牌保险中介人
不适用于以下新保单:
- 团体保单
- 属于条例附表 1 第 2 部 类别 G、H、I 的保单
也不适用于以下交易:
- 提高现有保单的保额而增加保费
- 根据抗通胀条文自动提高保额
- 为现有保单加入新的附加保障
- 行使转换权(例如定期转终身)
冷静期从哪天开始算?
从以下文件的送达日起计算(以较早者为准):
- 人寿保险保单(连同冷静期提示)
- 冷静期通知书
冷静期有多长?
- 从送达日次日起计 21 个历日(送达当天不算)。
- 若第 21 天不是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保单和通知书必须在 9 个历日内送达
- 若保险公司直接交付保单:应在保单签发后 9 个历日内送达。
- 若透过中介人交付:
- 保险公司要预留充足时间给中介人,让中介人能在 9 个历日内送达。
- 中介人收到保单后,应尽合理努力在 9 个历日内送达。
- 保险公司应在 9 个历日内直接向保单持有人送达冷静期通知书。
- 若 9 个历日限期最后一天不是工作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冷静期内取消保单的权利与退费
- 保单持有人有权在冷静期内随时取消保单,并获退还保费。
- 取消方式:向保险公司提交书面通知,并退回保单(如适用)。
- 通知须:
- 由本人签署(如适用)
- 在冷静期内送达保险人
- 送达至保险人香港总办事处地址
退还保费的比例:
- 大部分保单(除类别 C 保单和整付保费保单外):退还 100% 已缴保费。
- 对于 类别 C 保单 和 整付保费保单:
- 保险公司有权做市值调整,然后确定退还金额。
- 市值调整只能反映投资变现时的实际亏损,不能包含费用或佣金支出。
- 必须在产品小册子中披露市值调整的权利和计算方法。
- 准保单持有人在签署投保申请书前,必须被告知这项权利和计算方法。
- 退还金额为:已缴保费 - 市值调整金额(若投资价值在取消时已经下跌,退还保费会扣除相关亏损金额)。
保险公司必须做什么?
送达冷静期通知书(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 保单可供领取的情况,以及冷静期届满日期
- 可在冷静期内重新考虑购买决定的权利
- 在冷静期内取消保单可获退保费的权利
- 保险公司客户服务部的联络资料(地址、热线、电邮)
- 提醒:若在送达通知书后 9 个历日内仍未收到保单,应联络保险公司
其他义务:
- 直接交付保单时,遵守 9 个历日限期的规定
- 透过中介人交付时,确保中介人遵守规定
- 在中介人的培训资料和内部指引中,订明中介人须遵守的相关规定
- 非经中介人订立的保单,遵守相应规定
- 制定内部监控措施,并能提供证据证明:
- 保单在 9 个历日内已送达
- 冷静期通知书在 9 个历日内已送达
- 保存证据记录(例如确认保单已送达的收据副本)。若有投诉或争议,须能证明交付时间和方式。
- 对于冷静期届满后客户要求取消保单并退费被拒的个案,保存投诉或争议记录。
- 在可行范围内,尽快按保监局要求提供上述记录。
持牌保险中介人必须做什么?
- 在准保单持有人签署投保申请书前,告知:
- 可在冷静期内取消保单的权利
- 冷静期届满日期
- 保险公司可做市值调整的权利和计算方法(如适用)
- 如适用,遵守 9 个历日内交付保单的规定
- 遵守其他守则和指引中关于冷静期的任何其他规定
- 相关说明必须由获授权保险人或持牌保险中介人作出,且清楚易明
投保申请书上的冷静期陈述
- 保险公司必须在投保申请书内,紧接在签署栏的正上方,印上符合附件 A 的陈述。
- 该陈述必须:
- 清晰易读、显著展示
- 字体不小于申请书上其他声明
- 不论申请书是纸张、电子或其他形式,都须遵守
- 所用语言与申请书其他部分一致
- 必须清楚写明:可在冷静期内取消保单的权利
交付保单时必须附上冷静期提示
- 交付保单时,保险公司必须随保单附上冷静期提示。
- 提示方式要考虑媒介特性,可以:
- 以信函形式直接交付
- 在保单封套或封面上标示
- 提示所用语言必须与保单及其他通讯文件一致。
- 提示必须清晰易读、显著展示。
- 必须告知保单持有人:有权直接致电获授权保险人了解冷静期权益
冷静期提示的核心标准话术
- 阁下有权改变主意
- 如对保单不完全满意,可以取消
- 取消方式
- 将保单退回保险公司(如适用)
- 提交书面取消通知(需亲笔签署)
- 取消结果
- 保单会被取消
- 已缴保费会退还
行使冷静期权利的条件
- 提交时间要求
- 必须在 21 个历日内提交书面通知
- 起算时间(以较早者为准):
- 保单交付日
- 冷静期通知书交付日
- 提交方式与地点
- 送达至:保险人香港总办事处
- 通知须由保单持有人签署
- 已索偿限制
- 若已就保单索偿并获赔偿,则不会退还保费
咨询与联络
- 如有疑问,可联络获授权保险人:
- 地址
- 客户服务热线
- 电邮地址
- 保险人须提供:取消权利的进一步解释
通用注释说明
- 用词可调整:可列明取消通知方式(如电邮)
- 地址要求:必须为香港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