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至

第I部_导言__0330a6

法条原文

3C. 厘定资产值及负债额 就本条例而言 —— (a) 在(b)段的规限下,在计算某适用公司的负债额时 —— (i) 一切或有负债及预期负债均须计算在内;及 (ii) 与该公司的股本有关的负债,不得计算在内; (b) 适用公司的资产的价值,以及适用公司的负债的数额,须按照根据第129(1)(a)条订立的适用规则而厘定; (c) 如该等规则并不适用于某适用公司 —— (i) 在厘定该公司的资产的价值时——须顾及该等资产的市值,以及将该等资产变现所需的费用;及 (ii) 在厘定该公司的负债的数额时——须顾及了结该等负债所需的费用,而该等负债的数额如被评定或评估,亦须顾及该公司在经营任何有关保险业务方面的经验,或其他人在经营相同或类似保险业务方面的经验。 (由2023年第20号第4条增补)


官方监管释义

实务合规案例

合规实操提示

我的经验

关联法条双向链接

同部核心关联条款

配套监管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