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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部_导言__2e3bb0

法条原文

5B. 事务计划及周年预算 (1) 保监局的财政年度,由每年的4月1日开始。 (2) 然而,保监局的首个财政年度为符合以下说明的期间 —— (a) 于《修订条例》第15条的生效日期*开始;并 (b) 于随后的3月31日终结。 (3) 保监局须在每个财政年度的12月31日或之前,将下个财政年度的事务计划,呈交财政司司长批准。 (4) 任何财政年度的事务计划,须指明 —— (a) 保监局在该年度的活动的目标; (b) 为达致该等目标而需进行的活动的性质及范围;及 (c) 保监局在该年度的收支的预算。 (5) 财政司司长须将已根据第(3)款批准的事务计划所指明的预算的文本,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


编辑附注: *生效日期:2015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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