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至

第I部_导言__3a1bd8

法条原文

4AAA. 设立保监局 (1) 现设立一个法人团体,其中文法团名称为“保险业监管局”,而其英文法团名称为“Insurance Authority”。 (2) 在符合以下说明的期间,保监局的中文名称更改为“临时保险业监管局”,而其英文名称更改为“Provisional Insurance Authority” —— (a) 于紧接该法人团体根据第(1)款设立之后开始;并 (b) 于在紧接《修订条例》第10条开始实施的日期之前终结。 (3) 保监局 —— (a) 以其法团名称永久延续; (b) 须有一个法团印章;及 (c) 能够以其法团名称起诉和被起诉。 (4) 为免生疑问,保监局根据本条更改名称 —— (a) 不影响保监局的权利或义务;亦 (b) 不会使由保监局所提起或针对保监局而提起的法律程序欠妥。 (5) 自在第(2)款指明的期间终结时起,本来可用“临时保险业监管局”法团名称针对保监局展开或继续的法律程序,均可用“保险业监管局”法团名称针对保监局展开或继续。 (6) 在第(2)款指明的期间内,第53A(1)条适用于保监局及属或曾是保监局的成员、雇员、代理人或顾问的人,犹如在第53A(1AA)(b)条之后加入 —— “(baa) 保监局; (baab) 属或曾是保监局的成员、雇员、代理人或顾问的人;”。 (由2015年第12号第9条增补)

官方监管释义

实务合规案例

合规实操提示

我的经验

关联法条双向链接

同部核心关联条款

配套监管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