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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部_导言__3dc466

法条原文

  1. 保险业务的类别 (1) 与施行本条例有关的保险业务类别即附表1所指明的类别,而该附表的条文须据此具有效力。   (由1993年第59号第3条修订) (2) 如下列合约若非有本款规定便不属保险合约,则该合约就本条例而言,须当作保险合约 —— (a) 附表1第2或3部所提述的合约(包括联合养老保险);或 (b) 属于特定目的业务类别的合约。 (由2020年第17号第4条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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