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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部_导言__5e0984

法条原文

4E. 保监局的职员及顾问 (1) 保监局可按该局决定的报酬、津贴、条款及条件,雇用任何人。 (2) 保监局可设立和维持需供款或不需供款的计划,向其雇员及雇员的受养人支付退休福利、酬金或其他津贴。 (3) 保监局可聘用顾问及代理人,协助该局执行其职能。 (由2015年第12号第13条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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