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I部_导言__644d60
法条原文
4AA. 保监局的组成 (1) 保监局由以下成员组成,所有成员均须由行政长官委任 —— (a) 主席(属保监局的非执行董事); (b) 行政总监(属保监局的执行董事);及 (c) 保监局的其他执行或非执行董事不少于6名。 (2) 非执行董事须多于执行董事。 (3) 在非执行董事中 —— (a) 须至少有2名董事,是从符合下述说明的人士中委任︰具备保险业的知识及经验,因而令行政长官觉得适合委任;及 (b) 其他董事须从符合下述说明的人士中委任︰具备精算学、会计、法律或消费者事务方面的知识,或具备专业或职业方面的经验,因而令行政长官觉得适合委任。 (4) 即使有保监局的成员职位出缺,保监局仍可执行该局的职能。 (5) 如有不符合本条的情况出现,行政长官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作出所需的委任,以确保本条的规定获得符合。 (6) 附表1B载有关于保监局的组成及处事程序以及其他关乎保监局的事宜的条文。 (由2015年第12号第11条增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