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I部_导言__979d91
法条原文
4C. 业界谘询委员会 (1) 保监局须委出一个业界谘询委员会,就任何由该局交予该委员会的、关乎长期业务的事宜,向该局提供意见。 (2) 保监局亦须委出另一个业界谘询委员会,就任何由该局交予该委员会的、关乎一般业务的事宜,向该局提供意见。 (3) 保监局可在谘询财政司司长后,增设额外的业界谘询委员会,就关于执行该局任何职能的事宜(关乎长期业务及一般业务的事宜除外),向该局提供意见。 (4) 每个业界谘询委员会,均须按照附表1C组成,并须按照该附表处理其业务。 (由2015年第12号第13条增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