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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部_导言__ae8e15

法条原文

5F. 审计财务报表 (1) 保监局须在每个财政年度终结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将根据第5D条就该年度拟备的财务报表提供予核数师,供进行审计。 (2) 核数师须 —— (a) 就上述财务报表,拟备报告;及 (b) 将该报告送交保监局。 (3) 报告须包括一项陈述,说明核数师是否认为,有关财务报表真实而中肯地反映 —— (a) 在有关财政年度终结时,保监局的事务状况;及 (b) 保监局在该年度的运作绩效及现金流。 (4) 保监局在收到报告后,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将报告及相关财务报表的文本,提供予财政司司长。 (5) 财政司司长须将报告及相关财务报表的文本,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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