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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部_导言__d1f9e2

法条原文

3BB. 获授权保险人以外的、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为法团的公司成为经迁册保险人 (1) 如任何公司(获授权保险人除外) —— (a) 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为法团;及 (b) 其后 —— (i) 成为经迁册公司;及 (ii) 在其成立地撤销注册, 则本条适用于该公司。 (2) 上述公司如成为获授权保险人,即成为经迁册保险人。 (由2025年第14号第120条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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