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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部_导言__d6d405

法条原文

3BA. 非香港保险人成为经迁册保险人 (1) 如任何非香港保险人 —— (a) 成为经迁册公司;及 (b) 在其成立地撤销注册, 该保险人即成为经迁册保险人。 (2) 如某非香港保险人根据第(1)款成为经迁册保险人,则该保险人在其成立地撤销注册之日,即视为该保险人成为经迁册保险人之日。 (3) 任何非香港保险人在为了应用第(1)(a)款,而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第820B条申请注册为经迁册公司之前,须向保监局申请发出表示不反对该项注册的信函,并有从保监局接获该信函。 (4) 如任何非香港保险人违反第(3)款 —— (a) 保监局可就该项违反,行使其在第V及VA部之下的权力;及 (b) 该项违反不影响对该保险人施行第(1)款。 (5) 根据第(3)款提出的申请,须 —— (a) 采用指明表格; (b) 附有保监局指明的资料;及 (c) 送达保监局。 (6) 凡任何非香港保险人根据第(3)款提出申请,保监局就该项申请作出决定后,须向该保险人发出关于该项申请的结果的书面通知。 (7) 如根据第(3)款提出的申请遭保监局拒绝,有关通知须包含一陈述,述明拒绝该项申请的理由。 (由2025年第14号第120条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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