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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部_导言__e2b5c5

法条原文

4D. 保监局可设立其他委员会 (1) 保监局可设立一个或多于一个委员会,就牵涉保监局的事宜,协助该局。 (2) 保监局可将某项事宜,交予根据本条设立的委员会(委员会)考虑、查讯或管理。 (3) 保监局 —— (a) 可委任任何人为委员会的委员,不论该人是否保监局的成员亦然;及 (b) 可委任该委员会的任何委员,担任该委员会的主席。 (4) 将某项事宜交予委员会,并不妨碍保监局执行其任何职能。 (5) 保监局 —— (a) 可从委员会撤回根据第(2)款交予委员会的事宜;及 (b) 可撤销根据第(3)款作出的委任。 (6) 保监局可就一般情况或个别情况,向委员会发出指示,不论该等指示是否关于该委员会行事的方式亦然。 (7) 有关委员会须遵照上述指示行事。 (由2015年第12号第13条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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