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I部_导言__e9d881
法条原文
5E. 核数师 (1) 保监局须在财政司司长批准下,委任一名或多于一名核数师。 (2) 核数师 —— (a) 有权于任何合理时间,取览保监局备存的簿册、帐目、凭单、纪录及文件;及 (b) 有权要求保监局的人员,提供核数师认为就履行其责任而需要的资料及解释。 (3) 审计署署长或其为有关目的授权的另一名公职人员,可于任何合理时间 —— (a) 审查保监局备存的簿册、帐目、凭单、纪录或文件;及 (b) 将该等簿册、帐目、凭单、纪录或文件的整份或其中任何记项,复制副本,前提是审计署署长或该人员认为,如此行事属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