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I部_导言__f2b220
法条原文
4G. 保监局某些权力转授予金融管理专员 (1) 保监局可就认可机构经营受规管活动的业务,将第64ZZF(6)及64ZZH(1)条所指的保监局权力,转授予金融管理专员,但须经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批准。 (2)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在谘询保监局及金融管理专员后 —— (a) 就批准某项转授,施加条件; (b) 更改批准某项转授的任何条件;或 (c) 撤回对某项转授的批准。 (3) 在不影响第(2)(c)款的原则下,保监局可在谘询金融管理专员后,撤销根据第(1)款作出的转授。 (4) 如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通知保监局及金融管理专员,已根据第(2)(c)款撤回对转授的批准,而保监局根据第(3)款撤销该项转授,该项撤销在该项通知之时生效。 (5) 转授任何职能,并不妨碍保监局同时执行该职能;转授任何职能,并不妨碍保监局或获转授职能者(或保监局及获转授职能者)同时执行该职能。 (6) 如金融管理专员看来是根据某项转授而行事,则除非相反证明成立,否则须推定金融管理专员是按照该项转授的条款而行事。 (7) 如保监局的权力被转授,则该项转授包括 —— (a) 转授该项转授所附带的权力,或与该项转授相关的权力;及 (b) 转授该项转授所附带的职责,或与该项转授相关的职责。 (8) 在不影响第(5)款的原则下,如第64ZZF(6)及64ZZH(1)条所指的权力根据第(1)款转授予金融管理专员,则本条例条文的实施,须犹如 —— (a) 在第64F条调查员的定义中,“保监局”已由“金融管理专员”取代一样; (b) 在第64ZZF(7)条中,“保监局”已由“金融管理专员”取代一样; (c) 在第64ZZH(1)(a)、(b)及(c)条中,“保监局”已由“金融管理专员”取代一样; (d) 在第64ZZH(1)(d)条中,“保监局为考虑是否”已由“金融管理专员为考虑是否建议保监局”取代一样; (e) 在第64ZZH(1)条中,“该局雇员”已由“根据《外汇基金条例》(第66章)第5A(3)条委任的人”取代一样; (f) 在第64ZZH(4)条中,“保监局”已由“金融管理专员”取代一样; (g) 在第64ZZO(1)(a)及(b)条中,“保监局”已由“金融管理专员”取代一样; (h) 在第64ZZP(7)条中,“保监局”已由“金融管理专员”取代一样; (i) 在第121(2)(a)条中,“保监局”已由“金融管理专员”取代一样;及 (j) 第121(5)条已被略去并代以下文一样 —— “(5) 金融管理专员如为第(2)(a)款的目的而给予同意,可就该同意施加其认为适当的条件。”。 (由2015年第12号第13条增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