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I部_导言__ffdb84
法条原文
4B. 保监局的权力 (1) 保监局可作出为执行其任何职能而需要作出的任何事情,亦可作出附带于或有助于执行其任何职能的任何事情。 (2) 在不局限第(1)款的原则下,保监局可 —— (a) 持有、取得、租赁、出售、处置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所有类别的财产(不论是动产或不动产),或对之作出押记; (b) 订立、履行、转让、接受他人转让、更改或撤销任何合约、协议、谅解备忘录或其他义务; (c) 在财政司司长的批准下,以提供保证的方式或按其他条件,借入款项; (d) 收取及支用款项; (e) 接受馈赠; (f) 刊登或公布任何关乎保监局执行其任何职能的事宜的材料,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该等材料; (g) 成立全资附属公司; (h) 将其并非即时需用的资金,按财政司司长批准的方式,进行投资; (i) 为其行政和管理,作出该局认为合适的一切事情;及 (j) 行使根据本条例或任何其他条例赋予保监局的其他权力。 (由2015年第12号第13条增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