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II部_授权_02fd80
法条原文
- 授权时及其后每年须缴付的费用 (1) 每名获授权保险人须于下述时间向保监局缴付订明的费用 —— (由2015年第12号第2条修订) (a) 不迟于获授权的日期;及 (b) 每年不迟于该日期的周年日。 (由1992年第50号第2条代替) (2) 第(1)款适用于根据因附表11第2(7)条的施行而具有持续效力的《原有条例》第61(1)条当作为根据第8条获授权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人,犹如 —— (由2015年第12号第23条修订) (a) (a)段已被略去;及 (b) 在(b)段内,“该日期”三个字已由“根据由本条例所废除或修订的条例首次获授权经营保险业务的日期”代替。 (3) 凡保监局觉得任何获授权保险人在任何第(1)款提述的周年日后不拟再订立任何保险合约,则保监局可免除保险人根据该款就该周年及其后任何周年须缴付的费用;但保监局可随时藉书面通知该保险人而撤销该项免除,自通知书的日期起生效。 (由2015年第12号第2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