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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I部_授权_0de9bd

法条原文

8A. 授权——特定目的业务 (1) 凡任何公司根据第7条提出申请,要求获授权经营特定目的业务 —— (a) 除(b)段另有规定外,保监局可用书面方式,授权该公司在保监局所施加的条件规限下,经营特定目的业务;或 (b) 保监局 —— (i) 在第(2)款适用的情况下,须拒绝该项申请;及 (ii) 可基于任何其他理由,拒绝该项申请。 (2) 除非符合下列条件,否则保监局不得根据本条向任何公司授权 —— (a) 该公司已委任至少2名董事,而保监局觉得该等董事均属担任该职位的适当人选; (b) 该公司已委任一名管理人作为控权人,而保监局觉得该人属担任该职位的适当人选; (c) 该公司符合根据第129或129A条订立的规则所订明的相关财政、偿付能力、投资者成熟程度及其他规定; (d) 该公司拟只经营特定目的业务,而非任何其他类别的保险业务。 (3) 为施行第(2)(a)及(b)款,保监局如认为某人并非担任有关职位的适当人选,便须将此事以及得出该意见的理由,以书面通知有关公司。 (4) 在本条中 —— 管理人 (administrator)就公司而言,指单独或与其他人共同负责管理该公司的整体业务的个人。 (由2020年第17号第8条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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