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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I部_授权_12cf92

法条原文

  1. 控权人(controller) 的涵义 (由2015年第12号第19条修订) (1) 在本条例中,除第13A(12)、64F或80(1)条另作界定外,控权人 (controller)就某适用公司而言 —— (由2023年第20号第9条修订) (a) 指 —— (i) 该适用公司的常务董事,或(如该适用公司是某法人团体的附属公司)该法人团体的常务董事; (ii) 该适用公司的行政总裁,或(如该适用公司是某法人团体的附属公司,而该法人团体是保险人)该法人团体的行政总裁;或 (iii) 符合以下说明的人 —— (A) 下述人士惯常按照该人指示或指令行事:该适用公司的董事(或其中任何董事),或(如该适用公司是某法人团体的附属公司)该法人团体的董事(或其中任何董事);或 (B) 在单独、连同相联者或透过代名人的情况下,有权行使该适用公司或(如该适用公司是某法人团体的附属公司)该法人团体的大会上的投票权中的15%或以上,或对该比例的投票权的行使有控制权;但 (由2023年第20号第9条修订) (b) 不包括经理。 (由2015年第12号第19条代替) (1A) 在本条例中,除第13A(12)、64F或80(1)条另作界定外,控权人 (controller)就特定目的保险人而言,指负责(不论是单独负责或是与其他人共同负责)管理该特定目的保险人的整体业务的个人。 (由2023年第20号第9条增补) (2) 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在本条内,行政总裁 (chief executive)就任何适用公司或法人团体(该适用公司是其附属公司者)而言,指该适用公司或该法人团体的任何雇员,而该雇员在董事的直接权限下,单独负责或与其他人共同负责处理该适用公司或该法人团体的整项保险业务。 (由2015年第12号第19条修订) (3) 就香港以外地方成立为法团的适用公司(指定保险人或经迁册保险人除外)而言 —— (由2015年第12号第19条修订;由2023年第20号第9条修订;由2025年第14号第123条修订) (a) 第(1)(a)(i)款中提述该适用公司的常务董事之处,包括提述担任该适用公司的常务董事的人,但仅限于就该适用公司在香港经营的保险业务而担任该职者;及 (由2020年第17号第26条修订) (b) 第(1)(a)(ii)款中提述该适用公司的行政总裁之处,包括提述受该适用公司雇用,以单独负责或与其他人共同负责(不论是否在董事的直接权限下) 处理该适用公司在香港经营的整项保险业务的人,而该人不属符合以下说明的人 —— (由2020年第17号第26条修订) (i) 同时负责处理该适用公司在其他地方经营的保险业务;及 (ii) 有下属负责该适用公司在香港经营的整项保险业务。 (由2015年第12号第19条修订) (4) 在本条内,相联者 (associate)就任何人而言,指以下的人士 —— (a) 该人的妻子、丈夫或未成年子女; (b) 该人身为董事的法人团体; (c) 该人的雇员或合伙人; (d) 如该人是法人团体,则指 —— (i) 该法人团体的任何董事; (ii) 该法人团体的任何附属公司; (iii) 该附属公司的任何董事或雇员, 就本款而言,子女 (child)包括继子女。 (由2023年第20号第9条修订) (5) (由2023年第20号第9条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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