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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I部_授权_131bde

法条原文

13AD. 在违反第13AC条下出任获授权保险人的董事所受的限制 (1) 在违反第13AC(1)条下获委任为获授权保险人的董事的人,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该保险人的董事。 (2) 获委任为获授权保险人的董事的人,不得在根据第13AC(7)条送达该人的通知指明的日期后,继续担任该保险人的董事。 (3) 任何人违反第(1)或(2)款,即属犯罪 —— (a) 可处罚款$200,000;如属个人,则可另处监禁2年;而 (b) 如有关罪行属持续罪行,则可就该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另处罚款$2,000。 (由2015年第12号第26条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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