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II部_授权_1dc791
法条原文
13AG. 拒绝申请或施加或修订条件:程序要求 (1) 凡保监局拟作出以下作为 —— (a) 拒绝根据第13A(2)条提出的、要求对委任某名个人为获授权保险人的控权人给予认可的申请; (b) 根据第13AF(2)或(3)条,对该等认可施加条件;或 (c) 根据第13AF(4)条,修订该等条件, 保监局须给予该保险人及该名个人作出申述的机会,述明为何不应作出该作为,否则保监局不得作出该作为。 (2) 凡保监局拟作出以下作为 —— (a) 拒绝根据第13AC(2)条提出的、要求对委任某人为获授权保险人的董事给予认可的申请; (b) 根据第13AF(2)或(3)条,对该等认可施加条件;或 (c) 根据第13AF(4)条,修订该等条件, 保监局须给予该保险人及该人作出申述的机会,述明为何不应作出该作为,否则保监局不得作出该作为。 (3) 凡保监局拟作出以下作为 —— (a) 拒绝根据第13AE(2)条提出的、要求对委任某名个人为获授权保险人的管控要员给予认可的申请; (b) 根据第13AF(2)或(3)条,对该等认可施加条件;或 (c) 根据第13AF(4)条,修订该等条件, 保监局须给予该保险人及该名个人作出申述的机会,述明为何不应作出该作为,否则保监局不得作出该作为。 (3A) 保监局如拟 —— (a) 根据第13AF(2)或(3)条,对委任某人为获授权保险人的股东控权人所给予的认可,施加条件;或 (b) 根据第13AF(4)条修订该等条件, 须给予该保险人及该人作出申述的机会,述明为何不应施加或修订上述条件,否则不得作出(a)或(b)段的作为。 (由2023年第20号第16条增补) (4) 在本条中,提述作出申述的机会,即提述作出书面申述或口头申述的机会。 (由2015年第12号第26条增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