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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I部_授权_27450b

法条原文

  1. 授权——长期业务及一般业务 (由2020年第17号第7条修订) (1) 凡任何公司根据第7条提出申请,要求获授权经营附表1第2或3部所指明的某一或某些类别保险业务 —— (由2015年第12号第2条修订;由2020年第17号第7条修订) (a) 除(b)段另有规定外,保监局可用书面方式,授权该公司在保监局所施加的条件规限下,经营该类别或该等类别保险业务;或 (由2015年第12号第2条修订;由2020年第17号第7条修订) (b) 保监局 —— (i) 在第(2)或(3)款适用的情况下,须拒绝该项申请;及 (ii) 可基于任何其他理由,拒绝该项申请。 (由2020年第17号第7条代替) (2) 保监局如觉得任何身为公司董事或控权人的人并非担任其所任职位的适当人选,则保监局不得根据本条向该公司授权。 (由2015年第12号第2条修订) (3) 除非符合下列条件,否则保监局不得根据本条向任何公司授权 —— (由2015年第12号第2条修订) (a) 该公司符合其资本规定;及 (由2023年第20号第7条代替) (b) 在顾及该公司拟采用的运作模式的性质及规模下,该公司有足够资本,使该公司在获得授权后,能持续符合其资本规定;及 (由2023年第20号第7条代替) (c) 就公司在经营业务的过程中拟向人提供的每一类别风险保险而言 —— (i) 已有足够安排,或将会作出足够安排,将公司在经营业务的过程中向人或行将向人提供的该类别风险保险作出再保险;或 (ii) 有充分理由无须为上述目的作出安排;及 (d) 公司有能力,并将会继续有能力履行其义务,包括与其申请经营的保险业务类别以外的业务有关的义务;及 (e) (如该公司属非香港公司)该公司已遵从该条例第16部;及 (由2012年第28号第912及920条代替。由2025年第14号第122条修订) (f) 该公司将会有能力遵从本条例中任何对其适用的条文;及 (g) 如该公司除经营保险业务外另行经营或拟另行经营其他形式的业务,则该项除保险业务外另行经营的其他形式的业务,与现有及潜在的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并无抵触;及 (h) 公司的名称相当不可能骗人。 (4)-(5) (由2023年第20号第7条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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