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II部_授权_421161
法条原文
- 详情改变的通知,以及保监局对委任提出反对
(由2015年第12号第30条修订)
(1) 除第38A(2)及38B(5)条另有规定外,如保险人根据第7条作出的申请中所指明有关获授权保险人的详情(属保监局为本款指明的表格所列类型者),或根据该条提交的资料有任何改变,保险人须 —— (由1992年第51号第5条修订;由2023年第20号第21条修订)
(a) 在发生该项改变当日后的1个月内,以指明表格将该项改变通知保监局;及
(b) 向保监局提交保监局所规定的资料。 (由2023年第20号第21条修订)
(2) 除第38A(2)及38B(5)条另有规定外,如关乎获授权保险人的董事、控权人或管控要员的详情有任何改变,而该等详情属保监局为本款指明的表格所列类型者,该保险人须 —— (由1990年第44号第4条修订;由1992年第51号第5条修订;由2015年第12号第30条修订;由2023年第20号第21条修订)
(a) 在发生该项改变当日后的1个月内,以指明表格将该项改变通知保监局;及
(b) 向保监局提交保监局所规定的资料。 (由2023年第20号第21条修订)
(2A) (由2023年第20号第21条废除)
(3) 除13BB、38A(2)及38B(5)条另有规定外,如第(3A)款指明的事件在某日就获授权保险人发生,该保险人须 ——
(a) 在该日后的1个月内,以指明表格,将发生该事件一事,通知保监局;及
(b) 向保监局提交保监局所规定的资料。 (由2023年第20号第21条代替)
(3A) 就第(3)款而言,有关事件指 ——
(a) 就香港保险人或指定保险人而言——某人成为或停任该保险人的董事、控权人(股东控权人除外)、小股东控权人、大股东控权人或管控要员;或
(b) 就属指定保险人以外的非香港保险人而言——某人成为或停任该保险人的董事、控权人或管控要员。 (由2023年第20号第21条增补)
(4) 在符合第(5)款及第38B(4)条的规定下,保监局如觉得任何获委任为获授权保险人的控权人或董事(但并非第13A、13AC、13B或13BA条适用的控权人或董事)的人,并非或不再是获委任该职的适当人选,可向该人及有关保险人送达通知书,说明 —— (由1990年第44号第4条修订;由1992年第51号第5条修订;由2015年第12号第2及30条修订;由2023年第20号第21条修订)
(a) 保监局反对该项委任;及
(b) 保监局反对该项委任,理由是保监局觉得获如此委任的人,并非或不再是获委任该职的适当人选。 (由2023年第20号第21条修订)
(5) 以下条文适用于第(4)款所提述的反对通知书 ——
(a) 保监局须向保险人及有关的人送达初步通知书,说明 —— (由2015年第12号第2条修订)
(i) 保监局正考虑基于该款(b)段所提述的理由,根据该款向保险人送达反对通知书;
(ii) 保险人及该人可在自初步通知书的送达日期起计1个月内,向保监局提出书面申述;此外,如保险人或该人要求作口头申述,则可向保监局为此目的而委任的人作出; (由1990年第44号第4条修订;由2015年第12号第30条修订)
(b) (由2015年第12号第30条废除)
(c) 凡有人根据(a)(ii)段作出申述,保监局须在送达反对通知书前,考虑该等申述。
(6) (由2015年第12号第30条废除)
(7) (由1992年第50号第3条废除)
(8) 任何人不遵从第(1)、(2)或(3)款,即属犯罪,可处罚款$200,000,如属个人,则可另处监禁2年,而在该项罪行持续期间,另加每日罚款$2,000。 (由1996年第35号第10条修订)
(由2015年第12号第2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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