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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I部_授权_61ff0c

法条原文

14A. 适当人选的断定 (1) 保监局在为施行第8、8A、13A、13AC、13AE、13B、13BA、14、15AAAB及15AABA条而断定某人是否适当人选时,须考虑以下事宜 —— (由2020年第17号第14条修订;由2023年第20号第22条修订) (a) 该人的学历或其他资历或经验; (b) 该人是否有能力称职地、诚实地并公正地行事; (c) 该人的信誉、品格、可靠程度及诚信; (d) 该人的财政状况或偿付能力; (e) 以下人士有否针对该人采取任何纪律行动 —— (i) 金融管理专员; (ii) 证监会; (iii) 积金局;或 (iv) 任何其他主管当局或规管机构(不论该当局或机构是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而保监局认为该当局或机构所执行的职能,是近似保监局的职能的; (f) 如该人是某公司集团中的法人团体——保监局所管有的关乎以下方面的任何资料,不论该等资料是否由该人提供亦然 —— (由2023年第20号第22条修订) (i) 该集团中的任何其他法人团体;或 (ii) 该人或第(i)节提述的任何法人团体的任何大股东或高级人员; (由2023年第20号第22条修订) (g) 该人正经营或拟经营的任何其他业务的状况;及 (由2023年第20号第22条修订) (h) 如该人是法人团体——其内部管控及企业管治。 (由2023年第20号第22条增补) (2) 第(1)款委予保监局的责任,是附加于保监局的下述责任的另一项责任:该局于断定某人是否适当人选时,有责任考虑该局认为攸关的任何其他事宜。 (由2015年第12号第31条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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