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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I部_授权_9d275c

法条原文

5H. 获授权保险人登记册 (1) 保监局须以其认为适合的形式,备存一份获授权保险人的登记册,登记册须载有以下资料 —— (a) 每名获授权保险人的名称、它成立为法团的地方或其本籍所在地(如有别于它成立为法团的地方),以及首次获授权的年份(不论是根据本条例或根据本条例所废除或修订的条例而获授权); (由2025年第14号第121条修订) (b) 每名获授权保险人获授权经营的保险业务的类别,及根据第8(1)(a)或8A(1)(a)条施加的、限制该保险人获授权经营的某个或某些类别的保险业务的条件; (由2020年第17号第5条修订) (c) 如某获授权保险人停止订立某种类的保险合约,或保监局根据第27条施加规定,规定该保险人停止订立某种类的保险合约——说明此事的备注; (d) 如保监局根据第30条,对某获授权人施加规定,或有经理、临时清盘人、清盘人或接管人获委任——说明此事的备注; (e) 如获授权保险人因为一项根据第40条发出的指示,而不再获授权经营属某保险业务类别一部分的保险业务——说明此事的备注; (由2023年第20号第5条修订) (f) 如获授权保险人的授权已根据第41P(2)(b)条被暂时撤销——说明此事的备注;及 (由2023年第20号第5条修订) (g) 保监局认为属适当的、关于获授权保险人的任何财务资料或其他详情。 (由2023年第20号第5条增补) (2) 如 —— (a) 登记册以文件形式备存,任何人可于任何合理时间,免费查阅该登记册;或 (b) 登记册并非以文件形式备存,任何人可于任何合理时间,免费查阅以可阅形式重现的、记录在该登记册内的资料。 (3) 任何人可于任何合理时间,在缴付订明费用后,获取 —— (a) 登记册内的某记项或摘录的复本;或 (b) 该记项或摘要的复本(经保监局的获授权人员核证为该记项或摘录的真实复本者)。 (4) 在任何法律程序中 —— (a) 如任何文件看来是登记册的记项或摘录的复本,并看来是经保监局的获授权人员核证为该记项或摘录的真实复本,该文件一经交出,即可获接纳为证据,而无须再作证明;及 (b) 除非有相反证据,否则该文件一经根据(a)段获接纳为证据 —— (i) 即须推定为经保监局的获授权人员核证; (ii) 即须推定为该记项或摘录的真实复本;及 (iii) 即属其内容的证明。 (5) 保监局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提供登记册让人免费透过互联网查阅。 (由2015年第12号第16条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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