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II部_授权_a44ede
法条原文
- 就根据第8或8A条拒绝授权而发出的通知
(由2015年第12号第21条修订;由2020年第17号第9条修订)
(1) 凡保监局根据第8条拒绝向任何公司授权,理由是(如超过一个理由,则其中一个理由是)该条第(2)款所提述的任何人并非其所出任职位的适当人选,则保监局须将该事实及受质疑是否属适当人选的人的姓名或名称,以书面通知该公司。 (由2015年第12号第2条修订)
(2) 凡根据第(1)款向任何公司发出拒绝授权通知书,须同时以挂号邮递方式,将该通知书的副本,寄给受质疑是否适当人选的人。 (由1987年第41号第3条修订;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15年第12号第21条修订)
(3) 凡保监局根据第8(1)(b)(ii)或8A(1)(b)(ii)条,拒绝向任何公司授权,则保监局须以书面将该项拒绝通知该公司。 (由1987年第41号第3条增补。由2015年第12号第2条修订;由2020年第17号第9条修订)
(4) (由2015年第12号第21条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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