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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I部_授权_e9fb3b

法条原文

13A. 对获授权保险人的某些控权人的认可 (1) 获授权保险人如欲委任某名个人为该保险人的控权人,须获得保监局根据第(2)款对该项委任给予的认可,否则不得作出该项委任。 附注 —— 如上述获授权保险人亦是指定保险控权公司,请亦见第95ZD条。 (由2020年第18号第4条增补) (2) 凡 —— (a) 有关获授权保险人提出申请;及 (由2023年第20号第12条修订) (b) 订明费用获缴付, 保监局可对委任有关的个人为该保险人的控权人,给予认可。 (3) 根据第(2)(a)款提出的申请须 —— (a) 采用指明表格; (b) 附有保监局指明的资料;及 (c) 送达保监局。 (由2023年第20号第12条代替) (4) 保监局除非信纳,有关的个人是获委任为有关获授权保险人的控权人的适当人选,否则不得对该项委任给予认可。 (5) 保监局就申请作出决定后,须向有关获授权保险人及有关的个人,发出书面通知,将申请的结果,告知他们。 (由2023年第20号第12条修订) (6) 如有关申请遭拒,则有关通知须载有说明拒绝理由的陈述。 (6A) 如某非香港保险人根据第3B(1)条获指定为指定保险人,而紧接此事之前,某名个人是该保险人的常务董事或行政总裁,则 —— (a) 该名个人须视为在指定当日获委任为该指定保险人的控权人;及 (b) (a)段所指的委任,须视为在指定当日获保监局根据第(2)款给予认可。 (由2023年第20号第12条增补) (6B) 如保监局根据第3B(2)条,撤回对某指定保险人作出的指定,而在紧接该项撤回生效前,某名个人是该指定保险人的控权人,则 —— (a) 该名个人须视为在该项撤回生效当日,获委任为该保险人(属指定保险人以外的非香港保险人)的控权人;及 (b) (a)段所指的委任,须视为在该项撤回生效当日获保监局根据第(2)款给予认可。 (由2023年第20号第12条增补) (6C) 如某非香港保险人在某日,根据第3BA(1)条成为经迁册保险人,而紧接该日之前,某名个人是该保险人的常务董事或行政总裁,则 —— (a) 该名个人须视为在该日获委任为该经迁册保险人的控权人;及 (b) (a)段所指的委任,须视为在该日根据第(2)款获给予认可。 (由2025年第14号第124条增补) (7) 在符合第(9)款的规定下,保监局如觉得,获委任为某获授权保险人的控权人的个人,并非或不再属获委任为该保险人的控权人的适当人选,可藉向该保险人及该名个人送达书面通知,撤销根据第(2)款对该项委任给予的认可,或撤销凭借第(6A)、(6B)或(6C)款须视为对该项委任给予的认可。 (由2023年第20号第12条修订;由2025年第14号第124条修订) (8) 委任有关的个人为控权人的获授权保险人,须在第(7)款所指的通知指明的日期或之前,终止该项委任。 (9) 保监局在根据第(7)款送达通知前,须向有关获授权保险人及有关的个人送达初步书面通知,说明 —— (a) 保监局因为觉得该名个人并非或不再属获委任为该保险人的控权人的适当人选,而正在考虑基于该项理由,根据该款向该保险人送达通知;及 (b) 在该初步通知的送达日期后1个月内,该保险人或该名个人可 —— (i) 向保监局作出书面申述;及 (ii) (如该保险人或该名个人要求作出口头申述)向保监局为此目的而委任的人,作出口头申述。 (10) 如有人根据第(9)款作出申述,则保监局须在根据第(7)款送达通知之前,考虑该等申述。 (11) 获授权保险人违反第(1)或(8)款,即属犯罪 —— (a) 可处罚款$200,000;而 (b) 如有关罪行属持续罪行,则可就该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另处罚款$2,000。 (12) 在本条中 —— 控权人 (controller) —— (a) 指 —— (i) 就香港保险人(特定目的保险人除外)或指定保险人而言——属该保险人的常务董事或行政总裁的个人; (ii) 就非香港保险人(特定目的保险人或指定保险人除外)而言——符合以下说明的个人 —— (由2020年第17号第11条修订;由2023年第20号第12条修订) (A) 担任该保险人的常务董事,但仅限于就该保险人在香港经营的保险业务而担任该职者;或 (B) 担任该保险人的行政总裁,以单独负责或与其他人共同负责(不论是否在董事的直接权限下)处理该保险人在香港经营的整项保险业务,而不属符合以下说明的个人 —— (I) 同时负责处理该保险人在其他地方经营的保险业务;及 (II) 有下属负责该保险人在香港经营的整项保险业务;或 (iii) 就属特定目的保险人的香港保险人或非香港保险人而言——该香港保险人或非香港保险人的管理人;但 (由2020年第17号第11条增补。由2023年第20号第12条修订) (b) 不包括经理; (由2020年第17号第11条修订) 管理人 (administrator)就特定目的保险人而言,指单独或与其他人共同负责管理该保险人的整体业务的个人。 (由2020年第17号第11条增补) (由2015年第12号第24条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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