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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I部_授权_f064a1

法条原文

13D. 对企图逃避限制的惩罚 (1) 任何人有以下情况,即属犯罪,可处第 4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 —— (a) 行使或其意是行使任何权利,以处置任何据其所知在当其时正受第13C(2)条所订的限制所规限的股份,或行使或其意是行使处置获发行该等股份的权利; (b) 不论以持有人或代表的身分,就任何该等股份投票,或委任任何代表就该等股份投票; (c) 身为任何该等股份的持有人,但却没有将该等股份受到上述限制所规限一事,通知任何他不知道已察觉该事,但他知道是有权(假若没有该等限制)以持有人或代表身分就该等股份投票的人;或 (d) 身为该等股份的持有人,或身为有权依凭该等股份而获发其他股份的人,或身为有权在非清盘情况下就该等股份收取任何款项的人,但却订立根据第13C(3)或(4)条属无效的协议。 (2) 凡在违反第13C(2)条所订的限制下发行获授权保险人的股份,或获授权保险人在违反该等限制下支付任何款项,该保险人即属犯罪,可处第4级罚款,而根据第124条属犯同类罪行的个人,则可另处监禁6个月。 (由2015年第12号第2及29条修订) (由1990年第44号第3条增补。由1996年第35号第9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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