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III部_帐_0d1fd2
法条原文
21A. 向公众人士披露 (1) 保监局可藉根据第129条订立的规则,就获授权保险人向公众人士披露关于其事务状况的资料,订明规定,包括关乎以下事宜的规定 —— (a) 该保险人须向公众人士披露的资料; (b) 须如何及于何时披露该资料。 (2) 凡任何凭借第(1)款订明的规定适用于某获授权保险人,保监局可应该保险人的书面要求,更改该项规定。 (3) 获授权保险人须遵从 —— (a) 凭借第(1)款订明并适用于该保险人的规定;或 (b) 如保监局根据第(2)款更改该项规定——经如此更改的规定。 (4) 获授权保险人违反第(3)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 —— (a) 可处罚款$200,000;及 (b) 如属持续罪行——可就该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另处罚款$1,000。 (由2023年第20号第37条增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