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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II部_帐_5e12cf

法条原文

15AAAB. 对委任精算师的认可 (1) 除非保监局已根据第(2)款,认可某获授权保险人根据第15AAA(1)条委任某人为该保险人的精算师,否则该保险人不得作出该项委任。 (2) 凡 —— (a) 某获授权保险人提出申请;及 (b) 订明费用获缴付, 保监局可对委任有关的人为该保险人的精算师,给予认可。 (3) 根据第(2)(a)款提出的申请须 —— (a) 采用指明表格;及 (b) 附有保监局指明的资料。 (4) 就某人(获委任人)获委任为获授权保险人的精算师一事,除非保监局信纳该人是获如此委任的适当人选,否则不得认可该项委任。 (5) 保监局就申请作出决定后,须向获委任人及有关获授权保险人发出书面通知,以告知上述申请的结果。 (6) 如上述申请遭拒绝,有关通知须述明拒绝的理由。 (7) 获授权保险人违反第(1)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 —— (a) 可处罚款$200,000;及 (b) 如属持续罪行——可就该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另处罚款$2,000。 (由2023年第20号第24条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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