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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II部_帐_9af2cb

法条原文

15AA. 对根据第15AAAB(2)条给予的认可施加条件 (由2023年第20号第25条修订) (1) 如保监局根据第15AAAB(2)条,对委任某人为获授权保险人的精算师给予认可,则本条适用。 (由2023年第20号第25条修订) (1A) 就第(1)款而言,有关认可是在以下何种情况下给予的,无关重要 —— (a) 应根据第15AAAB(2)(a)条提出的申请给予;或 (b) 凭借附表12第2部须视为给予。 (由2023年第20号第25条增补) (2) 保监局在给予有关认可时,可对该认可施加该局认为适当的条件。 (3) 保监局亦可在给予或须视为给予有关认可后,对该认可施加该局认为适当的条件。 (由2023年第20号第25条修订) (4) 保监局可修订或撤销根据第(2)或(3)款施加的条件。 (5) 第(2)、(3)或(4)款所指的权力的唯一行使方式,是向有关获授权保险人及有关的人送达书面通知。 (6) 如保监局施加或修订条件,第(5)款所指的通知,须载有说明施加或修订该条件的理由的陈述。 (7) 如保监局根据第(2)、(3)或(4)款施加、修订或撤销条件,该项施加、修订或撤销,在第(5)款所指的通知送达有关获授权保险人及有关的人时生效,或在该通知所指明的时间生效,两者以较后者为准。 (由2015年第12号第33条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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