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III部_帐_ab24e0
法条原文
15AABA. 撤销根据第15AAAB(2)条给予的认可 (1) 在符合第(4)款的规定下,保监局如觉得,根据第15AAA(1)条获委任为某获授权保险人的精算师的人(有关的人),并非或不再是获委任为该保险人的精算师的适当人选,可藉向该保险人及该有关的人送达书面通知,撤销根据第15AAAB(2)条给予的认可。 (2) 就第(1)款而言,有关认可是在以下何种情况下给予的,无关重要 —— (a) 应根据第15AAAB(2)(a)条提出的申请给予;或 (b) 凭借附表12第2部须视为给予。 (3) 有关保险人须在第(1)款所指的通知所指明的日期或之前,终止有关委任。 (4) 保监局在根据第(1)款送达通知前,须向有关获授权保险人及有关的人送达书面通知,述明 —— (a) 由于保监局觉得有关的人并非或不再是获委任为该保险人的精算师的适当人选,故正考虑根据该款向该保险人送达通知;及 (b) 第(5)款的效力。 (5) 在送达第(4)款所指的通知当日后的1个月内,有关获授权保险人或有关的人可 —— (a) 向保监局作出书面申述;及 (b) (如该保险人或该人作此要求)向保监局为此而委任的人,作出口头申述。 (6) 如有人根据第(5)款作出申述,保监局须先考虑该等申述,方可根据第(1)款送达通知。 (7) 获授权保险人违反第(3)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 —— (a) 可处罚款$200,000;及 (b) 如属持续罪行——可就该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另处罚款$2,000。 (由2023年第20号第27条增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