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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II部_帐_d27f1a

法条原文

15AAB. 拒绝根据第15AAAB(2)(a)条提出的申请或根据第15AA条施加或修订条件:程序要求 (由2023年第20号第26条修订) (1) 凡保监局拟作出以下作为 —— (a) 拒绝根据第15AAAB(2)(a)条提出的、要求对委任某人为获授权保险人的精算师给予认可的申请; (由2023年第20号第26条修订) (b) 根据第15AA(2)或(3)条,对该等认可施加条件;或 (c) 根据第15AA(4)条,修订该等条件, 保监局须给予该保险人及该人作出申述的机会,述明为何不应作出该作为,否则保监局不得作出该作为。 (2) 在本条中,提述作出申述的机会,即提述作出书面申述或口头申述的机会。 (由2015年第12号第33条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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