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至

第III部_帐_de09be

法条原文

15B. 就根据第15AAA(1)条委任的精算师而作出的通知 (由2015年第12号第35条修订;由2023年第20号第31条修订) (1) 如有以下情况,获授权保险人须立即以书面通知保监局 —— (由2015年第12号第2及35条修订;由2023年第20号第31条修订) (a) 该保险人决定辞退或更换根据第15AAA(1)条委任的精算师;或 (b) 根据第15AAA(1)条获委任为该保险人精算师的人停任该职,但并非由于(a)段提述的决定所致。 (由2023年第20号第31条修订) (1A) 在根据第15AAA(1)条委任精算师后,如关乎该精算师的详情(属保监局为本款指明的表格所列类型者)有任何改变,有关获授权保险人须在发生该项改变当日后的1个月内,以指明表格将该项改变通知保监局。 (由2023年第20号第31条增补) (2) 获授权保险人根据第15AAA(1)条委任的精算师,如有以下情况,须立即以书面通知保监局 —— (由2015年第12号第2及35条修订;由2023年第20号第31条修订) (a) 该精算师辞职; (b) 就获委任在一段固定期间出任该职的精算师而言——该精算师决定不谋求再度委任;或 (由2023年第20号第31条修订) (c) 就根据第15AAA(1)(a)或(b)条获委任的精算师而言 —— (i) 该精算师已向该保险人提出忠告,表示自己认为该保险人正作出,或拟作出的某项行动,相当可能导致自己在其证明书上(该证明书附于根据任何凭借第17条订明的规定须呈交的资料上)加上保留、不利的补充或不利的解释;及 (ii) 根据该精算师的意见,该保险人已有合理时间按照该忠告行事,但该项行动仍由该保险人作出或拟作出。 (由2023年第20号第31条代替) (2A)-(2C) (由2023年第20号第31条废除) (3) 任何获授权保险人不遵从第(1)或(1A)款,即属犯罪,可处第4级罚款,而在该项罪行持续期间,另加每日罚款$1,000。  (由1996年第35号第13条修订;由2023年第20号第31条修订) (4) 凡某人被控犯有第(3)款所订罪行,如该被控告的人证明已采取一切合理预防措施,并已尽一切应尽的努力避免犯有该罪行,即可以此作为免责辩护。 (由1993年第59号第7条增补。由2015年第12号第35条修订)

官方监管释义

实务合规案例

合规实操提示

我的经验

关联法条双向链接

同部核心关联条款

配套监管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