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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II部_帐_fcbf96

法条原文

15AAA. 委任精算师 (1) 在第15AAAB条的规限下 —— (a) 第21B(1)条所描述的获授权保险人,须就其长期业务,委任合资格精算师为其精算师; (b) 第21B(4)或(7)条所描述的获授权保险人,须就其在香港或从香港经营的长期业务,委任合资格精算师为其精算师; (c) 如 —— (i) 某获授权保险人属经营一般业务的香港保险人; (ii) 某获授权保险人属经营一般业务的指定保险人;或 (iii) 某获授权保险人属经营一般业务的非香港保险人(根据第25AAC(1)条给予的准许对其有效者), 则该保险人须就其一般业务,委任合资格精算师为其精算师;及 (由2025年第14号第130条代替) (d) 第25AA(3)或(5)条所描述的获授权保险人,须就其在香港或从香港经营的一般业务,委任合资格精算师为其精算师。 (2) 就第(1)款而言,某精算师如符合以下说明,即属合资格精算师 —— (a) 具有订明资格;或 (b) 可获保监局接受。 (3) 如某获授权保险人根据第129(1)(cb)条订立的规则获豁免,则第(1)(c)及(d)款不适用于该保险人。 (4) 获授权保险人须在开始经营长期业务当日后的1个月内,根据第(1)(a)款作出首次委任。 (5) 获授权保险人须在开始在香港或从香港经营长期业务当日后的1个月内,根据第(1)(b)款作出首次委任。 (6) 获授权保险人须在以下限期内,根据第(1)(c)款作出首次委任 —— (a) 如在《2023年保险业(修订)条例》(2023年第20号)第44条的生效日期*(生效日期)当日,该保险人正经营一般业务——生效日期所属的、该保险人的财政年度终结前;或 (b) 如该保险人在生效日期后的某日(起始日)开始经营一般业务——起始日之后的1个月内。 (7) 获授权保险人须在以下限期内,根据第(1)(d)款作出首次委任 —— (a) 如在生效日期当日,该保险人正在香港或从香港经营一般业务——生效日期所属的、该保险人的财政年度终结前;或 (b) 如该保险人在生效日期后的某日(起始日)开始在香港或从香港经营一般业务——起始日之后的1个月内。 (8) 在根据第(1)款作出的委任终结后,获授权保险人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根据该款作出新的委任。 (9) 获授权保险人须在根据第(1)款作出委任后的1个月内,向保监局送达关于该项委任的书面通知。 (10) 获授权保险人违反第(1)、(4)、(5)、(6)、(7)、(8)或(9)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 —— (a) 可处第4级罚款;及 (b) 如属持续罪行——可就该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另处罚款$1,000。 (由2023年第20号第24条增补)


编辑附注: * 生效日期:202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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