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IV部_长期_021553
法条原文
25AAB. 补充第25AA条的条文 (1) 凡获授权保险人根据第25AA条,须为其某部分业务,备存独立帐目及维持独立基金,该保险人须确保该部分所得收入均 —— (a) 记入该帐目内;及 (b) 转入并成为该基金,并冠以适当名称。 (2) 获授权保险人须备存为识别下述两项所需的帐簿及其他纪录 —— (a) 相当于该保险人根据第25AA条维持的每项基金的资产;及 (b) 可归入上述基金为之维持的业务部分的负债。 (3) 就获授权保险人根据第25AA条维持的每项基金(根据第25AA(4)(a)条所维持者除外)而言,相当于该基金的资产的数值总和,不得少于以下数额的总和 —— (a) 可归入上述基金为之维持的业务部分的负债额;及 (b) 按照根据第129(1)(c)条订立的规则,须在该基金内持有的数额。 (4) 就获授权保险人根据第25AA(4)(a)条维持的基金而言,相当于该基金的资产的数值总和,不得少于可归入该基金为之维持的业务部分的负债额。 (5) 如第(1)、(2)、(3)或(4)款没有就某获授权保险人获遵从,该保险人即属犯罪,一经定罪 —— (a) 可处罚款$1,000,000;及 (b) 如属持续罪行——可就该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另处罚款$20,000。 (由2023年第20号第44条增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