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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V部_长期_7e7c60

法条原文

25AAE. 经营一般业务的获授权保险人的资产运用 (1) 除第(2)及(3)款另有规定外,凡获授权保险人根据第25AA条,为其某部分业务维持基金,则相当于该基金的资产,只可就该业务部分而运用。 (2) 第(1)款只适用于有关资产中为确保第25AAB(3)及(4)条获遵守所需的部分。 (3) 第(1)款并不阻止获授权保险人将相当于其根据第25AA条维持的某基金的资产,以公平市值与该保险人的其他资产交换。 (4) 任何按揭或押记如与第(1)款有所抵触,则相抵触的部分属无效。 (5) 为免生疑问,凡获授权保险人根据第25AA条为其某部分业务维持基金,则该基金的款项,不得用于该保险人的业务的任何其他部分,即使已作出日后从该其他部分业务的收入中拨款偿还的安排亦然。 (6) 如在任何时间,有不符合第25AAB(3)或(4)条的情况出现,则在该段时间,获授权保险人或获授权保险人属其附属公司的法人团体不得向股东宣布股息。 (7) 获授权保险人或法人团体没有遵从第(1)或(6)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 —— (a) 可处罚款$1,000,000;及 (b) 如属持续罪行——可就该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另处罚款$20,000。 (由2023年第20号第44条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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