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IV部_长期_8c0bc8
法条原文
25E. 第25D条所指的认可的效力 (1) 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使保监局根据第25D条认可的转让生效的文书,均有下述的法律效力 —— (由2015年第12号第2条修订) (a) 将该文书所包括的保单下的出让人的所有权利及义务转让予受让人;及 (b) 如该文书如此订定,则确保由出让人或针对出让人提出并涉及该等权利及义务的法律程序,由受让人或针对受让人继续进行, 即使没有任何协议或同意,而该等协议或同意在其他情 况下就该等目的而言,是为使上述文书在法律上有效所必需的。 (2) 其保单包括在上述文书内的任何保单持有人并不受该文书约束,除非出让人或受让人已将该文书的签立以书面通知该保单持有人,但如保监局另有指示,则属例外。 (由2015年第12号第2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