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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V部_长期_dd67f0

法条原文

25AAC. 非香港保险人可按照第25AA(2)条,备存独立帐目及维持独立基金 (1) 就经营一般业务的非香港保险人而言,保监局可应该保险人的书面要求,准许该保险人在该项准许所指明的期间内,遵从第25AA(2)条而非第25AA(4)条。 (2) 保监局在给予上述准许后,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在宪报刊登公告,述明有关保险人的名称及已给予该项准许一事。 (由2023年第20号第44条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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