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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V部_长期_f09bd8

法条原文

25B. 保监局所作出重新厘定负债的指示 (由2015年第12号第2条修订) (1) 凡保监局认为,某获授权保险人的保险负债(第25A(3A)条所述者),如在须按照根据第129条订立的规则厘定该等负债的日期之后的某日厘定,将会明显增大,则保监局可藉送交该保险人的通知,指示该保险人在通知指明的日期重新厘定该等负债,保监局亦可指明重新厘定的方式,在此情况下,该保险人须在通知指明的日期,以通知所指明的方式(如有的话),重新厘定该等负债。 (2) 凡获授权保险人接获本条所订的通知,须立即以指明的方式(如有的话),重新厘定在指明日期的有关负债,如该等负债大于根据第25A条厘定的负债,则该保险人须在其接获通知后不迟于3个月,开始按照经本条修改的第25A条维持在港资产,该保险人并须持续如此维持在港资产,直至下一次根据第25A条厘定该等负债为止。 (3) 获授权保险人须在第(2)款所提述的3个月期间终结前 —— (由2015年第12号第45条修订) (a) 将其已遵从该款规定一事通知保监局;及 (b) 提交采用指明表格的报表,列明根据本条重新厘定的资产及负债。 (4) 任何获授权保险人如 —— (由2015年第12号第45条修订) (a) 在第(2)款所提述的3个月期内没有遵从该款的规定;或 (b) 采取或没有采取任何行动,而他知道是会导致其未能按本条规定维持在港资产, 即属犯罪,可处 —— (i) 罚款$200,000,如属个人,则可另处监禁2年;及 (由1996年第35号第21条修订) (ii) 如该保险人 —— (由2015年第12号第45条修订) (A) 在第(2)款所提述的3个月期间届满后持续不遵从该款的规定;或(视属何情况而定) (B) 持续没有按本条规定维持资产, 则另加每日罚款$1,000。 (由1996年第35号第21条修订) (5) 任何获授权保险人没有遵从第(3)款,即属犯罪,可处第4级罚款;如该保险人在该款所提述的3个月期间届满后持续没有通知保监局或提交报表,则可另加每日罚款$1,000。  (由1996年第35号第21条修订) (6) 在本条中 —— 在港资产 (assets in Hong Kong)具有第25A(12)条所给予的涵义。 (由2023年第20号第46条增补) (由2015年第12号第2及45条修订;由2023年第20号第46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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