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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V部_干预权_26240d

法条原文

38C. 原讼法庭可认可某些决议 (1) 在根据第35(2)(b)条而发出的指示对某获授权保险人有效的期间内,原讼法庭可应该保险人的经理或任何成员提出的申请,认可或拒绝认可第38A(3)(b)条所提述,在该保险人的某次会议上经适当动议,但不论因任何理由而未获通过的任何决议。 (由1998年第25号第2条修订) (2) 在聆讯根据第(1)款提出的申请时 —— (a) 保监局;及 (b) 有关保险人的经理或任何成员(不论该经理或任何该等成员是否申请人), 均有权就有关的申请陈词,以及传召、讯问与盘问任何证人,此外,如保监局、该经理或该成员认为合适,亦可支持或反对该项申请的提出。 (3) 在本条内,会议 (meeting)就获授权保险人而言,指该保险人的任何成员大会。 (由1992年第51号第10条增补。由2015年第12号第2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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