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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V部_干预权_2b9f7f

法条原文

38D. 根据第35(2)条发出的指示的期限 (1) 如有以下情况,保监局须取消根据第35(2)条发出的指示 —— (由2015年第12号第2条修订) (a) 保监局觉得该指示不再需要生效;或 (由2015年第12号第2条修订) (b) 为实行审裁处在复核保监局的指示时作出的裁定,必须取消指示。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15年第12号第54条修订) (2) (由2015年第12号第54条废除) (3) 根据第(1)款取消根据第35(2)条发出的指示,须 —— (a) 以书面作出; (b) 送达 —— (i) 该指示所指明的获授权保险人;及 (由2015年第12号第2条修订) (ii) 该保险人的顾问或经理(视属何情况而定);及 (c) 在如此送达后立刻生效。 (4) 根据本条而将根据第35(2)(b)条发出的指示取消的公告,须由保监局刊登于宪报,并以保监局觉得合宜的其他方法告知公众。 (由2015年第12号第2条修订) (5) 根据第(1)款取消根据第35(2)条发出的指示的取消书,包括该取消书的副本。 (6) 为免生疑问,现宣布根据第(1)款将根据第35(2)(b)条发出的指示取消,并不会将因第38A(1)条的施行而当作已取消的任何委任恢复为有效。 (由1992年第51号第10条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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