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至

第V部_干预权_4f29e7

法条原文

41B. 有权进行查察 (1) 查察员可为查明获授权保险人是否正在遵守或遵从、已经遵守或遵从,或相当可能有能力遵守或遵从以下各项,行使第(2)及(3)款所指的权力 —— (a) 本条例的条文; (b) 根据本条例的条文发出的通知或施加的规定; (c) 根据第8或8A条给予的授权的条款或条件;或 (由2020年第17号第16条修订) (d) 根据本条例的条文而施加的任何其他条件。 (2) 在任何合理时间,查察员 —— (a) 可进入有关获授权保险人在与其业务相关的情况下使用的任何处所; (b) 可查阅、复制或复印该保险人的业务纪录,或以其他方式,记录该等纪录的细节;及 (c) 可向该保险人或第(5)款指明的人作出 —— (i) 关于该保险人的业务纪录的查讯;或 (ii) 关于该保险人在经营业务的过程中进行的交易或活动的查讯,或关于可能会影响该业务的交易或活动的查讯。 (3) 在行使第(2)(b)或(c)款所指的权力时,有关查察员可要求有关获授权保险人或第(5)款指明的人 —— (a) 让该查察员取览该保险人的业务纪录; (b) 在该项要求中指明的限期内及指明的地点,向该查察员交出该保险人的业务纪录;及 (c) 回答 —— (i) 关于该保险人的业务纪录的问题;或 (ii) 关于该保险人在经营业务的过程中进行的交易或活动的问题,或关于可能会影响该业务的交易或活动的问题。 (4) 有关查察员除非有合理因由相信,不能够藉就有关获授权保险人行使第(2)(c)或(3)款所指的权力,而取得所寻求的资料或纪录,否则不得就第(5)款指明的人行使该权力。 (5) 为施行第(2)(c)及(3)款而指明的人,是有关查察员有合理因由相信,是管有有关获授权保险人的业务纪录的人,或掌握与该纪录有关的资料的人。 (6) 保监局可为施行本条,以书面委任任何人或属任何类别人士的人为查察员。 (7) 保监局须将该局作出的委任的文本,提供予查察员。 (8) 查察员在根据第(3)款向某人施加要求时,如被要求出示有关委任的文本,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向该人出示该委任的文本,以供查阅。

官方监管释义

实务合规案例

合规实操提示

我的经验

关联法条双向链接

同部核心关联条款

配套监管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