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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V部_干预权_6cb299

法条原文

  1. 撤销、更改及公布规定 (1) 保监局如觉得根据第27、28、29、30、31、32、32A、33、34或35(1)条施加的规定无须继续生效,可撤销有关规定,保监局亦可不时更改任何该等规定。(由1992年第51号第9条修订;由2015年第12号第2条修订;由2023年第20号第57条修订) (2) 凭借第26(4)条施加的规定,在该条内所述的有关期间届满后不得更改,但如将规定放宽,则属例外。 (3) 根据第(1)款撤销根据第27条施加的规定,可局限于只适用于指明种类的合约。 (4) 根据第27条施加规定及撤销或更改任何该等规定的公告,须由保监局刊登于宪报,并以保监局觉得合宜的其他方法告知公众。 (由2015年第12号第2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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