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V部_干预权_8badaf
法条原文
41D. 有权进行调查 (1) 如 —— (a) 保监局有合理因由相信,本条例的条文可能已遭违反; (b) 保监局有合理因由相信,某人可能已在与经营保险业务有关的情况下,牵涉入亏空、欺诈、失当行为或其他不当行为; (c) 保监局有合理因由相信,某人之前或现在以并不符合保单持有人或潜在的保单持有人的利益或公众利益的方式,经营保险业务;或 (d) 保监局为考虑是否根据第41P条行使任何权力,有理由查讯 —— (i) 某人是否犯或曾犯第41P条所界定的不当行为;或 (ii) 某人是否如第41P(1)(c)条所描述,并非或在过去有关时间并非适当人选, 则保监局可藉书面指示一名或多于一名该局雇员,或(在财政司司长同意下)委任一名或多于一名其他人士,调查有关事宜。 (2) 由调查员(属保监局雇员者除外)招致的费用及开支,可由立法会所拨款项支付。 (3) 保监局须将该局作出的指示或委任的文本,提供予调查员。 (4) 调查员在根据第(5)款首次向某人施加要求前,须向该人出示有关指示或委任的文本,以供查阅。 (5) 调查员可要求第(6)款指明的人 —— (a) 在该调查员藉书面要求的限期内及地点,交出该调查员指明的、符合以下说明的纪录或文件 —— (i) 攸关或可能攸关有关调查的;及 (ii) 由该人管有的; (b) 就交出的纪录或文件,给予解释或进一步详情; (c) 在该调查员藉书面要求的时间及地点,会晤该调查员,并回答该调查员提出的、关乎受调查的任何事宜的问题; (d) 在该调查员藉书面要求的限期内,以书面回答该调查员提出的、关乎受调查的任何事宜的书面问题;及 (e) 向该调查员提供该人能够提供的与调查相关的一切其他协助。 (6) 为第(5)款而指明的人是 —— (a) 攸关调查员获指示或委任所调查的事宜的人;或 (b) 调查员有合理因由相信是 —— (i) 管有载有或相当可能载有攸关调查的资料的纪录或文件的人;或 (ii) 以其他方式管有该等资料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