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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V部_干预权_af310f

法条原文

35AA. 重整财政计划或财政方案 (1) 如按保监局的意见,某获授权保险人的资本额(按照根据第129条订立的规则所厘定者) —— (a) 少于该保险人的订明资本额;或 (b) 有变得少于该保险人的订明资本额的风险, 则第(2)款适用。 (2) 保监局可藉向上述保险人送达书面通知,要求该保险人 —— (a) 在保监局指明的日期或之前,向保监局呈交令该保险人的财政状况重回良好状态以及为以下目标而制订的计划 —— (i) 就第(1)(a)款而言——使该保险人的资本额不少于该保险人的订明资本额;或 (ii) 就第(1)(b)款而言——防止该保险人的资本额变得少于该保险人的订明资本额; (b) (如该保险人已根据(a)段呈交计划,但保监局认为该计划有所不足)对该计划提出令保监局满意的修改;及 (c) 执行获保监局接受为足够的该等计划。 (3) 如按保监局的意见,某获授权保险人的资本额(按照根据第129条订立的规则所厘定者) —— (a) 少于该保险人的最低资本额;或 (b) 有变得少于该保险人的最低资本额的风险, 则第(4)款适用。 (4) 保监局可藉向上述保险人送达书面通知,要求该保险人 —— (a) 在保监局指明的日期或之前,向保监局呈交为以下目标而制订的短期财政方案 —— (i) 就第(3)(a)款而言——使该保险人的资本额不少于该保险人的最低资本额;或 (ii) 就第(3)(b)款而言——防止该保险人的资本额变得少于该保险人的最低资本额; (b) (如该保险人已根据(a)段呈交方案,但保监局认为该方案有所不足)对该方案提出令保监局满意的修改;及 (c) 执行获保监局接受为足够的该等方案。 (由2023年第20号第55条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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